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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答疑精华:保证人的票据责任是否解除
提问:
应试第4章P272-2-4,第2题第3小问中,为什么郑应当向丁公司承担票据责任?
我的理解:郑是乙的保证人,乙不承担票据责任,保证人与被保证人具有相同票据权利,所以郑也不得承担责任。
回复:
不是的。负同一责任,这是指,持票人对被保证人是行使付款请求权,那么对保证人也可以行使付款请求权;对被保证人是行使追索权,那么对保证人也是行使追索权。背书人作为被保证人,持票人是向被保证人行使追索权,那么背书人的保证人,持票人向该保证人也是行使追索权。
当被保证人的债务因欠缺票据形式要件而无效时,保证人的票据责任解除。
被保证人的债务因实质要件的欠缺而无效的,不影响保证人的票据责任。
形式要件,是指票据签章与记载事项。比如签章不符合规定、绝对记载事项欠缺,是形式要件不符合规定。
实质要件,主要是指行为人欠缺行为能力、签章被伪造、被欺诈胁迫等。
题目中是被保证人签章被伪造,是实质要件欠缺,此时不影响保证人的责任,即保证人仍承担票据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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