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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答疑精华:恶意串通和欺诈
【例题·多选题】()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下列行为中,属于无效法律行为的有( )。
A.张某以高于市场价30%的价格将房屋出售给李某
B.宋某以泄露王某隐私为由,胁迫王某以超低价将祖传古董卖给自己
C.甲公司代理人刘某与乙公司负责人串通,以甲公司名义向乙公司购买质次价高的商品
D.6周岁的王某将自己的电话手表赠与赵某
『正确答案』CD
『答案解析』选项A属于有效法律行为;选项B属于一方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选项C属于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属于无效法律行为;选项D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属于无效法律行为。
提问:
请问恶意串通和欺诈怎么区别?
回复:
恶意串通是双方当事人都是故意的,都是知情的,双方串通起来。而欺诈的当事人中,受欺诈的一方,这一方当事人是不知情的。
恶意串通是指在买卖活动中,双方以损害他人利益为目的,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属于无效行为。欺诈是指以使人发生错误认识为目的的故意行为。当事人由于他人的故意的错误陈述,发生认识上的错误而为意思表示,即构成因受欺诈而为的民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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