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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答疑精华:实际控制人和股东
(7)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8)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9)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10)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11)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2)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13)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注意】董事、经理只要发生变动就属于重大事件,监事变动要达到1/3,不包括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
(14)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15)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注意】不包括“增资”,(17)时已作为重大事件进行披露,此时只需要公告招股说明书即可。
提问:
实际控制人和股东有什么区别?
回复:
前者未直接持股,不是股东。后者直接持股了,是股东身份。
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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