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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基础学习:债务相互抵销
债务相互抵销
1.法定抵销情形: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任何一方均可主张抵销。
2.生效: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
【注意】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3.不可抵销的情形:
(1)按合同性质不能抵销(劳务类的,如咨询、培训、医疗合同)
(2)按照约定应当向第三人给付的债务
(3)因故意实施侵权行为产生的债务
(4)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其他情形(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不能用来抵销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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