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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答疑精华:债权确定
提问:
最高额抵押所担保的债权确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抵押权人的债权确定:
(1)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
(2)没有约定债权确定期间或者约定不明确,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自最高额抵押权设立之日起“满2年后”请求确定债权;
(3)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
(4)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
(5)债务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
请问抵押财产初查封、扣押还如何确定债权,不是很理解这点,请解释,谢谢
回复:
例如:甲与银行订立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同时以自己的一台设备提供最高额抵押,在最高额抵押期间,债权是连续发生的,此时没有确定一个具体的金额。当甲的这台设备被人民法院扣押或者查封时,此时按照规定,债权是应该确定的,假设在查封和扣押之前,甲共向银行借款150万元,那么此时抵押额就确定为150万元,查封和扣押后发生的债权均为“无财产担保的债权”。
这里主要是因为扣押和查封后会涉及到拍卖和变卖的情况,如果不及时确定债权的话,很容易造成债权人利益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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