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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师《经济法》微学习:商业银行的设立、变更、接管和终止
1.注册资本
(1)设立全国性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
(2)设立城市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
(3)设立农村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万元人民币。
2.分支机构
(1)设立分支机构必须经中国银监会审查批准。
(2)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在总行授权范围内依法开展业务,其民事责任由总行承担。
(3)商业银行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拨付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营运资金数额。拨付各分支机构营运资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总行资本金总额的60%.
3.商业银行重大事项的变更
商业银行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应当经中国银监会批准:
(1)变更名称;
(2)变更注册资本;
(3)变更总行或者分支行所在地;
(4)调整业务范围;
(5)变更持有资本总额或者股份总额5%以上的股东;
(6)修改章程;
(7)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4.商业银行的接管
(1)商业银行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的利益时,中国银监会可以对银行实行接管。
(2)接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
5.商业银行的终止
(1)商业银行因解散而终止
商业银行因合并、分立或者出现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需要解散的,应当向中国银监会提出申请,并附解散的理由和支付存款的本金和利息等债务清偿计划,经中国银监会批准后解散。
(2)商业银行因被撤销而终止
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由中国银监会吊销其经营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3)商业银行因被宣告破产而终止
商业银行不能支付到期债务,经中国银监会同意,由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其破产。商业银行被宣告破产的,由人民法院组织中国银监会等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商业银行破产清算时,在支付清算费用、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后,应当优先支付个人储蓄存款的本金和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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