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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高频考点:股东抽逃出资

一、法定情形

(1)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

(2)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

(3)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4)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

【注意】(1)仅适用于实缴制的公司,如募集设立的股份公司、保险公司、商业银行等

二、对内

(1)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注意】只有协助者才承担责任,不包括监事。

【解释】监事在公司中只是监督职能,不参与具体事务经营,所以客观上不能协助抽逃出资。

举例:股东老侯抽逃出资,有股东老赵协助,董事老钱协助,财务负责人老孙协助,监事老李没有及时发现并制止该行为,则与老侯承担连带责任的是谁?

【正确答案】赵、钱、孙。

(2)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该股东请求认定该限制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返还,在合理期间内仍未返还,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注意】(3)仅适用于未履行出资义务和抽逃全部出资的股东。

【记忆口诀】责任连带、合理限制、不改解除。

三、对外(债权人)

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抽逃出资的股东已经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上述责任后,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再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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