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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师考试《财务管理》基础学习:银行借款
银行借款
(一)银行借款的种类
1.按提供贷款的机构,分为政策性银行贷款、商业银行贷款和其他金融机构贷款。
2.按机构对贷款有无担保要求,分为信用贷款和担保贷款。
信用贷款是指以借款人的信誉或保证人的信用为依据而获得的贷款。对于这种贷款,由于风险较高,银行通常要收取较高的利息,往往还附加一定的限制条件。
担保贷款是指由借款人或第三方依法提供担保而获得的贷款。担保包括保证责任、财产抵押、财产质押,由此,担保贷款包括保证贷款、抵押贷款和质押贷款。
抵押贷款有利于降低银行贷款的风险,提高贷款的安全性。
3.按企业取得贷款的用途,分为基本建设贷款、专项贷款和流动资金贷款。
(二)银行借款的保护性条款
例行性保护条款:作为例行常规,在大多数借款合同中都会出现。
①定期提交财务报表;
②保持存货储备量;
③及时清偿债;
④不准以资产作其他承诺的担保或抵押;
⑤不准贴现应收票据或出售应收账款,以避免或有负债等。
一般性保护条款:对企业资产的流动性及偿债能力等方面的要求条款,这类条款应用于大多数借款合同。
①保持企业的资产流动性。要求企业需持有一定最低额度的货币资金及其他流动资产,以保持企业资产的流动性和偿债能力,一般规定了企业必须保持的最低营运资金数额和最低流动比率数值。
②限制企业非经营性支出。如限制支付现金股利、购入股票和职工加薪的数额规模,以减少企业资金的过度外流。
③限制企业资本支出的规模。控制企业资产结构中的长期性资产的比例,以减少公司日后不得不变卖固定资产以偿还贷款的可能性。
④限制公司再举债规模。目的是防止其他债权人取得对公司资产的优先索偿权。
⑤限制公司的长期投资。如规定公司不准投资于短期内不能收回资金的项目,不能未经银行等债权人同意而与其他公司合并等。
总结:一般性保护条款一保四限
特殊性保护条款:对某些特殊情况而出现在部分借款合同中的条款,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能生效。主要包括:①要求公司的主要领导人购买人身保险;②借款的用途不得改变;③违约惩罚条款。
(三)特点
优点:
(1)筹资速度快。
(2)资本成本较低。利用银行借款筹资,比发行债券和融资租赁的利息负担要低。
(3)筹资弹性较大。
缺点:
(1)限制条款多。
(2)筹资数额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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