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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强化学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第二章 公司法律制度
强化学习十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一)对内转让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二)对外转让
1.有约定按约定: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没有约定按法定:
(1)股东向股东之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大于1/2)同意。
【注意】股东向股东之外的人转让股权无需经过股东会作出决议。
(2)表示同意的方式
①明确表示同意。
②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③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3)优先购买权(顺序:协商出资比例)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三)人民法院强制转让股东股权
1.强制转让:人民法院依照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20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2.转让股权的程序: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
【注意】对公司章程关于转让股权的修改不需由股东会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