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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考点:商业银行法律制度概述
注册资本:
1)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
2)设立全国性商业银行的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
3)设立城市商业银行的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
4)设立农村商业银行的最低限额为万元人民币;
分支机构:
1)根据业务需要可以在中国境内外设立分支机构;
2)设立分支机构必须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
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不按行政区域划分;
4)商业银行在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拨付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营运资金额,拨付各分支机构营运资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总行资本金额的60%;
5)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在总行授权范围内依法开展业务,其民事责任由总行承担;
重大事项的变更:
1)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变更名称,变更注册资本,变更总行或者分支行所在地,调整业务范围,变更持有资本总额或者股份总额5%以上的股东,修改 章程,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
2)更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时,应当报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其任职资格;
3)商业银行的合并分立,适用公司法的规定,应当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
接管:
1)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的利益时,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接管;
2)接管期届满,可以延期,但是接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
终止:
1)因解散而终止:
2)因被撤销而终止:6个月;
3)因被宣告破产而终止:清算组,支付清算费用,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后,应当优先支付个人储蓄存款的本金和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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