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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高频考点:格式条款
【考情分析】
考频:★★★
、多选,判断
格式条款
【解释】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如保险合同)。
1.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说明义务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2.格式条款的无效
(1)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
(2)格式条款具有《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情形时无效(如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格式条款无效、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的格式条款无效、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格式条款无效)。
(3)格式条款具有《合同法》第53条规定的情形时无效(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无效、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
3.对格式条款的解释
(1)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2)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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