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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预习:企业的期限、解散和清算

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预习第三章 其他主体法律制度第三节 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

知识点预习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期限、解散和清算

1.合作企业的期限

(1)合作企业的期限由中外合作者协商确定,并在合作企业合同中订明。

(2)合作企业期限届满,合作各方协商同意要求延长合作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的180天前向审查批准机关提出申请。审查批准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3)合作企业合同约定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并且投资已经回收完毕的,合作企业期限届满不再延长。但是,外国合作者增加投资的,经合作各方协商同意,可以向审查批准机关申请延长合作期限。

2.合作企业的解散

合作企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解散:

(1)合作期限届满;

(2)合作企业发生严重亏损,或者因不可抗力遭受严重损失,无力继续经营;

(3)中外合作者一方或者数方不履行合作企业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致使合作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4)合作企业合同、章程中规定的其他解散原因已经出现;

(5)合作企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

3.合作企业的清算

合作企业期满或者提前终止时,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对资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算。中外合作者应当依照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确定合作企业财产的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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