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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办企业免税政策?新公司可以享受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新办企业免税政策
1.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包括采取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均可按照规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包括企业所得税减按20%征收(以下简称减低税率政策),以及财税[2014]34号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以下简称减半征税政策)。
2.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按照规定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无需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但在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同时将企业从业人员、资产总额情况报税务机关备案。
3.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查账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本年度采取按实际利润额预缴企业所得税款,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超过10万元的,应停止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本年度采取按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季度(或月份)平均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
(二)定率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本年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享受优惠政策;超过10万元的,不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定额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由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相应调整定额后,按照原办法征收。
(三)本年度新办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凡累计实际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享受优惠政策;超过10万元的,应停止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
4.小型微利企业符合享受优惠政策条件,但预缴时未享受的,在年度汇算清缴时统一计算享受。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时享受了优惠政策,但年度汇算清缴时超过规定标准的,应按规定补缴税款。
5.本公告所称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的企业。其中,从业人员和资产总额,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七条的规定执行。
6.小型微利企业2014年及以后年度申报纳税适用本公告,以前规定与本公告不一致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财税[2009]69号文件第八条废止。
此次改革出自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
设立新公司可以享受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企业通过总部经济招商的方式进行注册,可以享受到当地的税收优惠政策奖励,企业可以通过成立有限公司、分公司、子公司等方式进行注册,从而享受当地奖励。
成立有限公司、分公司、子公司享受的政策奖励为:
增值税:奖励地方留存部分的(地方留存50%)30%---70%的奖励,即增值税缴纳为200万,地方留存为100万,奖励企业为30万---70万;
所得税:奖励地方留存部分的(地方留存40%)30%---70%的奖励,即所得税缴纳为200万,地方留存为80万,奖励企业为24万---56万;
即企业增值税和所得税共缴纳400万的情况下,可以享受到54万---126万的政策奖励,具体的区间根据企业实际缴纳税收情况来定。
总部经济招商政策也叫税收低洼地政策,在国家宏观经济不做大的调控,企业不迁移园区,即可一直享受该政策奖励
办理流程:
1.企业准备法人、监事、股东、财务身份证扫描件、电话、邮箱,核名名称(5-8个),注册资金、经营范围
2.核名过工商外网,名称通过以后,核名过工商内网,做资料,工商相关人员签字
3.法人身份证工商扫描,出执照
4.完成电子税务绑定
5.银行开户
6.开展业务,申领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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