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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准则收入与税法收入存在一定差异
会计准则中的收入与税法规定的收入两者存在一定差异,这些差异需要在年终提得税汇算清缴时经过调整的。
(一)企业会计准则销售收入的确定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规定,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5)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二)税法对应税商品收入实现条件的规定
税法对应税商品收入的确认没有原则性规定,但作了列举式的解释。《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应税商品销售收入的实现,也即纳税义务行为的时间,具体根据纳税人销售结算方式不同来确认:
(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商品,不论商品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
(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商品,为发出商品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3)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商品,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4)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商品,为商品发出的当天;
(5)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商品,为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的当天;
(6)视同销售商品行为,为商品移送的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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