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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金的税务处理及案例分析
违约金是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预先约定的当一方不履行合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时,由违约的一方支付给对方的一定金额的货币。违约金具有补偿性和惩罚性的两大特点.违约金一般分为法定违约金?法、?约定违约金?和混合违约金。?违约金的税务处理主要涉及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问题。当然,若个人取得违约金所得,还涉及个人所得税问题。
一、增值税的税务处理
在企业购销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过程中发生的违约金支付行为,涉及
增值税分以下几种情况处理:
(一)供货方(或增值税应税劳务提供方)自采购方(或增值税应税劳务买
受方)取得的与购销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相关的违约金的增值税税务处理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
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因此,违约金是一种价外费用,供货方(或增值税应税劳务提供方)应开
具增值税发票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案例分析1]:
A公司向B公司销售W货物,增值税税率17%,B公司未能及时验货推迟
支付货款,按照双方销售合同约定,B公司向A公司支付违约金50000元,A公司应当就自B公司取得的违约金收入,按照价外费用申缴增值税7264.96元(5000/1.17*17%)。
(二)采购方(或增值税应税劳务买受方)自供货方(或增值税应税劳务提
供方)取得的与购销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相关的违约金的增值税税务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
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文件规定,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应冲减进项税金的计算公式调整为: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x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文件最后还规定,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的纳税处理,比照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因此,采购方自供货方取得的与购销货物相关的违约金收入,若其金额计
算依据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应按照上述文件的要求,属于平销返利行为,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若其金额计算依据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关的,就采购方取得的违约金,不涉及增值税税务处理问题。
[案例分析2]:
B公司向A公司采购W货物,增值税税率17%,A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
时间提交货物,按照合同约定,A公司应按照此次购销额的10%向B公司支付违约金50000元,则B公司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7264.96元(5000/1.17*17%)。
(三)与货物购销合同(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合同)有关,但相关购销未
实现(或劳务未提供)的情况下的违约金的增值税处理
此种情况下,由于就该经济业务而言,尚未构成增值税应税行为,故不涉
及增值税税务处理问题。如上例[2]中,A公司因特殊原因,始终不能提交W货物,按照合同约定,A公司应向B公司支付违约金50000元,B公司取得的违约金收入不需冲减进项税金。
二、营业税的税务处理
违约金涉及营业税问题比较简单,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
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文件的规定,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时,因受让方违约而从受让方取得的赔偿金收入,应并入营业额中征收营业税。
[案例分析3]:
A公司向B公司提供咨询服务,营业税税率5%,B公司未按期支付服务费,
按照双方合同约定,B公司向A公司支付违约金50000元,A公司应当就自B公司取得的违约金收入,按照赔偿金收入申缴营业税2500元(5000*5%)。本例中,若A公司违约不能提供服务,B公司自A公司取得的违约金收入,则不涉及营业税问题
三、企业所得税的税务处理
(一)取得违约金的企业所得税税务处理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取得的违约金收入
应该纳入应税所得中,计缴企业所得税。
如上述例[1]中,A公司自B公司取得的违约金所得42735元(5000/1.17)应当纳入A公司当期应税所得额,计缴企业所得税。
(二)支付违约金的企业所得税税务处理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按照经济合同
规定支付的违约金(包括银行罚息)、罚款和诉讼费可以扣除。但是,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各项税收的滞纳金、罚金和罚款,不得扣除。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
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 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其他支出,是指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外,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
因此,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属于《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所规定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其他支出,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如上述例[1]中,B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且取得A公司开具的含税50000元的增值税违约金发票的,则其42735元违约支出可以在当期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若B公司未能取得A公司开具增值税违约金发票,或者B公司为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则其50000元违约支出可以在当期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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