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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酒店行业“混业经营”的税务处理
本篇文章将以建筑企业、酒店为例,给广大纳税人介绍“混业经营”的税务处理。
先说“混合销售”
“混业经营是较为笼统的说法,具体涉及到混合销售行为与兼营行为。”高新地税局税务人员向记者介绍。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行为。其中,建筑企业可谓是最典型的混合销售企业,该类企业常常发生在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业务,那么他们的营业税到底该怎么缴纳呢?
税务人员向记者举例,假设2012年1月份建筑公司A承包一项合同金额6000万元的工程,其中建筑劳务费2700万元,自产的建筑、装饰材料3300万元(含增值税),企业已经分别核算。公司A又将其中的1200万的建筑安装工程分包给安装公司B。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的规定: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主要有二种情况:
一是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
二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3号)的规定,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须向建筑业劳务发生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供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出具的本纳税人属于从事货物生产的单位或个人的证明。建筑业劳务发生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持有的证明,根据其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根据其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
因此根据上述规定,公司A若能提供主管国税局出具的属于从事货物生产的单位的证明,其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安装劳务时,只需要针对建筑劳务费部分缴纳营业税,也就是2700万元。因此,公司A承包工程的营业税计税营业额应该是1500万元(2700-1200),再乘以3%的税率,最终计算的出公司A应缴纳营业税45万元。
再议“兼营行为”
搞清楚了混合销售行为,我们再来解析一下“兼营行为”。所谓兼营行为,是指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中,既存在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的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的行为,又存在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的非应税劳务的行为。税务人员给记者举了酒店的例子:“现在的酒店不仅仅主营餐饮和住宿,还提供会务、礼仪活动等服务,就是典型的兼营行为。”
对于兼营行为如何缴纳营业税,税务人员解释道,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纳税人兼营应税行为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应当分别核算应税行为的营业额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其应税行为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行为营业额。
另外,又根据江苏营改增有关政策,与举办会议展览服务无关的庆典礼仪服务按规定缴纳营业税。酒店、宾馆等纳税人提供餐饮、住宿劳务同时提供会议或展览服务,一并缴纳营业税。如其提供的会议或展览服务能够分开核算、单独开票的,就会议展览服务收入缴纳增值税。酒店、宾馆等纳税人提供餐饮、住宿劳务同时提供会议或展览服务的,如能将餐饮、住宿收入和会议展览服务收入分开核算的,餐饮、住宿收入缴纳营业税,会议展览服务收入缴纳增值税;对于不能分开核算的,并入营业额,视其提供业务具体内容,分别按照“服务业”税目“饮食业”项目、“服务业”税目“旅店业”项目缴纳营业税;对于餐饮、住宿和会议展览服务收入划分不合理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收入、成本、费用及收费标准核定其应税行为营业额。
根据上述规定,概括而言,酒店餐饮、住宿收入缴纳营业税;与餐饮、住宿收入分开核算的会议展览服务收入就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
前提:年终确认“主营业务”
混业经营,顾名思义即单位或个人经营多种业务。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第九条的规定,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增减变化达到20%的,应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调整已确定的应纳税额或应税所得率。如果不重新确认主营业务,那么纳税人将按上一年的主营业务确定应纳税额或应税所得率。而所谓主营业务应为纳税人所有经营项目中,收入总额或者成本(费用)支出额或者耗用原材料、燃料、动力数量所占比重*5的项目。
以南京市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为例,该公司2011年的主营项目为计算机强弱电布线安装工程,辅营项目为通讯系统产品销售,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按照建筑业确定为8%。在2012年,该公司当年营业收入为112万,其中布线安装工程收入35万,销售通讯产品收入77万。因此,根据主营业务的定义,该公司的主营业务由建筑业变为批发和零售贸易业,需要调整为批发和零售贸易业对应的应税所得率。
在工作中税务人员发现部分纳税人由于不熟悉政策,没有重新确认主营业务,导致多缴税款。同时,也有一些纳税人已经得知当年主营业务变化,但由于新的主营业务的应税所得率较高而恶意逃避重新确认主营业务,从而达到少缴税的目的。为此,税务部门特别提醒广大纳税人,在年终确认主营业务是纳税人的义务,无论是出于遵守税法还是避免多缴税的目的,纳税人都应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前往税务部门确认主营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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