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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免)税审核的程序、权限、所需资料、时限等
一.出口退(免)税审核的程序
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90日内,收齐出口货物退(免)税所需的有关单证,使用国家税务总局认可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电子申报系统生成电子申报数据,如实填写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手续。逾期申报的,除另有规定者外,税务机关不再受理该笔出口货物的退(免)税申报,该补税的应按有关规定补征税款。
1.人工审核
(1)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退税申报的有关纸质资料、报表、原始单证的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申报表项目与电子数据的一致性进行审核,以保证出口货物的计税依据和应退税额计算的准确。
(2)人工审核发现不符合规定的申报凭证、资料,通知企业进行调整或重新申报。对人工审核中发现的疑点需要调查的,进入调查环节进行核实后,根据调查结果重新确定审核结果。
2.计算机审核
(1)主管退税机关通过出口退税审核系统对增值税专用发票、专用税票、出口报关单、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出口收汇核销单等电子信息进行的综合电子审核,计算出本次可审批的应退增值税、消费税额。其主要作用是通过对退税认定信息和外部相关电子信息的审核,确认退税单证的真实性,以保证审核结果的准确性。
(2)计算机审核中发现的疑点需要调查的,进入调查环节进行核实后,根据调查结果重新确定审核结果。
3.退(免)税审核、审批
退税部门负责对人工审核和计算机审核情况进行复核,并签署复核意见后将申报资料报送退税机关主管负责人审批。
4.办理退(免)调库
上级机关下达的出口退(免)税计划内,根据审批结果办理退库和免抵调库。
二.出口退(免)税审核的权限:
具有出口退(免)税审批权限的设区的市(含本级)以上国家税务局(我局审批权限在市局)。
三.出口退(免)税审核所需资料:
1.外贸出口企业
(1)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
(2)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联)或远期结汇证明;
(3)出口发票(套印税务机关发票监制章的退税联);
(4)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
(5)消费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第二联);
(6)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委托出口企业用);
(7)出口货物退税汇总申报表;
(8)出口货物退税申报明细表;
(9)进货凭证申报明细表;
(10)出口销售明细帐加盖财务章并签章确认的复印件;
(11)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如结汇水单、运保费复印件)。
2.生产出口企业
(1)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
(2)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联)或远期结汇证明;
(3)出口发票(套印税务机关发票监制章的退税联);
(4)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购进视同自产产品的企业用);
(5)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委托出口企业用);
(6)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进料加工复出口企业用);
(7)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
(8)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
(9)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附表二;
(10)出口销售明细帐加盖财务章并签章确认的复印件;
(11)其他需要提供的单证资料(如结汇水单、运保费复印件)。
四.出口退(免)税审核时限
在受理纳税人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51号)第十一条至第十六条的规定办结审核、审批手续。
对不符合审批条件须按规定进行核查,不能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的,要及时告知纳税人。
不符合审批条件的情况:
1.出口退税审核、审批工作发现出口货物货源存在疑点的;
2.经退税评估分析发现存在异常情况的;
3.对供货企业生产、经营及纳税情况有疑问的;
4.退税机关认为需要调查的其他情况;
5.退(免)税指标不足的情况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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