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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审查要点

在对增值税纳税审查时,除要遵循增值税计税规定确定审查环节、要点,切实做好纳税审查工作外,更要有效地指导纳税人依法合理纳税,从而提高税务代理的执业质量,降低执业风险。在对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纳税审查过程中,发现纳税人在产品销售、流通和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中,缴纳增值税时,不时发生各种情况的误漏,造成计纳增值税税额不准确。为正确计纳和审核增值税纳税税额,现将增值税纳税审查时应注意的要点列出如下:

1.税率方面

(1)增值税税率分别为17%、13%,检查运用是否正确,有否扩大低税率的适用范围

(2)是否正确运用免征增值税项目和增值税零税率

(3)增值税税率变动过的货物,是否按税率变动的规定执行日期正确计算纳税

(4)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是否从高适用税率

2.销项税额方面

根据税法规定:“当期应纳增值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因此准确计算销项税额是计算好增值税的重要环节,由于“销项税额=销售款x增值税税率”,因此在增值税税率一定的情况下,计算销项税额的关键在于正确、合理地确定销售额。在对增值税税额审查中应注意如下几个方面情况:

(1)是否将征税范围的销售项目纳入计税项目中

①等级品、副次品、废品、废料销售,是否通过“其他业务收入”科目核算而漏计销项税额。

②企业以物易物或销售给联营企业、其他关联企业或个人的货物及应税劳务,是否以明显偏低的价格结算,换取其他经济利益,没准确在会计核算中反映,隐瞒计税销售额。

③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单位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到不同县(市)的其他机构销售时,是否按两个情形之一,即分支机构是否向购买方收取货款或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来确定计算销项税额。

④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或销售代销货物有否计算销项税额。

⑤以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包括新建、改建、修缮、装饰建筑物)、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集体福利、个人消费、赠送他人非应税项目(指缴纳营业税的项目),是否按“视同销售”在货物移送的当天计算销项税额。

⑥出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否按三个应税固定资产条件来确定免征或计征规定计算销项税额。

⑦基本建设单位和从事建筑安装业务的企业附设工厂、车间生产的水泥、预制构件、其他构件或建筑材料不包括在建筑现场制造的预制构件,用于本单位或本建筑工程的,是否在移送使用时计算销项税额。

⑧已逾期一年未退还或不需退还的包装物押金,是否及时清理,在相关会计科目核算和计算销项税额。

⑨属应当征收增值税的混合销售行为,如销售货物同时送货上门收取的运输费等是否计算销项税额。

⑩从事货物生产、销售为主的工商企业,兼营应征营业税的项目,不能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是否按规定一并缴纳增值税。

对一些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科研单位、学校、医院、报社附设的工厂、商店发生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及进口货物,有无少计、不计销项税额。

境外的单位或个人,在境内销售应税劳务,而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其代理的单位或个人,是否按规定代扣代缴增值税税款。

(2)对计税依据的确定是否正确

应税销售额主要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是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取自于购买方的全部价款。二是从购买方收取的各种价外费用。在价外费用中不包括以下三项:从收购方收取的销项税款;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货物,而由受托方向委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同时符合两个条件的代垫运费。三是消费税税金。

在审查中,如下方面应加以注意:

①纳税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返回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代垫款项等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是否并入销售额按规定计算销项税额。

②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是否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或市场价格计算销项税额,是否出现只按实收销售货款核算销售收入和计算销售税款或按收回旧货的折价金额冲减销售成本而减少销售收入。

③采取“还本销售”方式销售货物,是否减除还本支出后,计算销项税额。

④以货物偿还债务的,是否按货物销售价计算销项税额。

⑤赊销货物,规定限期收回货款的,对逾期收取的利息,其利息是否并入销售额计算销项税额。

⑥销售自制产品没有同类产品价格的,是否按税法规定的产品组成价计算销项税额。

⑦销售货物为客户代垫运输、装卸费等,在收取代垫费用时没有原始运输装卸凭证,不符合代垫规定的代垫费用是否合并销售额计算销项税额。

⑧采取赊销或分期付款方式销售的货物,其合同规定收取的日期已到,但对方未按规定限期付款,是否按合同收款期计算销项税额。

⑨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的货物,在发出货物的当天,是否确认为销售收入计算销项税额。

⑩已实现的货物销售收入或劳务收入、加工、修理、修配收入,有无挂在往来账户反映,未计算销项税额。

随货物销售的作价包装物,是否并入销售额计算销项税额。

销售货物采取折扣方式的,销售额和折扣额必须在同一发票上注明,才可按实际收入销售计算销项税额,如不在同一发票上注明的,则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3.进项税额方面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计算准确与否,不仅取决于纳税人计税销售额的计算准确,而且还取决于纳税人的进项税额的计算准确与否,因此,在对当期进项税额审查中,应对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审查:一是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二是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三是进项税额抵扣时限;四是扣减发生期进项税额。在实际中,对以下方面应加以注意:

(1)申报抵扣的凭证是否符合规定方面

①进项税额无抵扣联,只取得发票联;或者与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的票样不符的专用发票作申报抵扣。

②以填写不符合要求的专用发票进行抵扣;如字迹不清、内容涂改、项目填写不全、计算错误、票物金额不符、章不全、不按规定时限开具的专用发票进行进项税额抵扣。

③一般纳税人收到小规模纳税人委托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误按17%抵扣进项税额。

④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另有规定外),将普通发票误作进项税额抵扣。

⑤取得税务机关在一定期限允许扣除进项税额的普通发票,如运输费用、自来水、煤气、电费的普通发票,农副产品、废旧物资的收购发票等,是否按规定的允许扣除率进行扣除,或将不属于运输费用范围的装卸费、保险费等也进行扣除。

⑥购进货物取得专用防伪税控设备开具的专用发票,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按时认证和申报。

(2)申报抵扣的范围是否符合规定方面

①购入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固定资产、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误申报抵扣。

②因自然灾害、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发生霉烂变质及其他非正常损失的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包括在产品、产成品,其进项税额误申报抵扣。

③购买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材料及福利部门使用的烟、酒等不能抵扣的消费品的进项税额,误作抵扣。

④购买货物专用发票支付运输费用等金额与账面实际付款金额是否一致;所支付款项的单位是否与开具抵扣凭证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

⑤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非应税劳务(不包括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法准确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其相关的进项税额是否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⑥收到以返利、回扣等方式返还货款的有否计算转出进项税额。

⑦发生退货或索取折扣后,收到销货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有无及时相应扣减进项税额。

⑧有无将购买或销售免税货物所发生的运输费用也申报计算进项税额。

⑨对以物易物、以货抵债、以物投资方式或交易的,其申报抵扣的资料是否有相关合同及与之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运输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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