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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支付成本税前扣除

1、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形成的成本费用允许税前扣除

《会计准则》规定,授予后立即可行权的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应当在授予日以企业承担负债的公允价值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相应增加负债(应付职工薪酬)。完成等待期内的服务或达到规定业绩条件以后才可行权的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应当以对可行权情况的a1估计为基础,按照企业承担负债的公允价值金额,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成本或费用和相应的负债。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未直接规定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内容。但是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企业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属于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的“实际发生”支出,也属于应付职工薪酬,所以该成本费用允许在税前扣除。

2、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形成的成本费用不允许税前扣除

《会计准则》规定,可立即行权的换取职工服务的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应当在授予日,即股份支付协议获得批准的日期,按照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相应增加资本公积。

等待行权的换取职工服务的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应当以对可行权权益工具数量的a1估计为基础,按照权益工具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换取其他方服务的,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其他方服务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应当按照其他方服务在取得日的公允价值,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相应增加所有者权益;其他方服务的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但权益工具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应当按照权益工具在服务取得日的公允价值,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相应增加所有者权益。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也未明确规定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内容。但是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成本、费用为“实际发生”的支出,而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对企业来说实际并未发生支出,企业的资产没有减少,那么该“成本费用”不允许税前扣除。

无论从会计还是税法的角度分析,以权益结算股份支付所形成的“成本费用”均不得税前扣除。无论是授予后立即可行权的换取职工服务的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还是完成等待期内的服务或达到规定业绩条件才可行权的换取职工服务的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以及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换取其他方服务的,都应进行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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