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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规定,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24个月)以上,凡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按照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一)经营范围符合《暂行办法》规定,且工商登记为“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等专业性法人创业投资企业。
(二)按照《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完成备案,经备案管理部门年度检查核实,投资运作符合《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
(三)创业投资企业投资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除应按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和《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的规定,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以外,还应符合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营业)额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的条件。
一般情况下,按照税前扣除的确定性和相关性原则,企业对外投资期间,投资资产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但是,《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这就是说,对于我国新兴的创业投资企业,为了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规范其投资运作,鼓励其投资中小企业特别是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对于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资产,属于特例,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一定比例的投资额。对于这项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政策,笔者提醒纳税人在实际工作中要注意以下几点。
投资期间不得调整创业投资资产的成本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前款所称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四条规定,企业对外投资期间,投资资产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企业在转让或者处置投资资产时,投资资产的成本,准予扣除。投资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成本:(一)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购买价款为成本;(二)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综上所述,创业投资企业除转让或者处置投资资产外,在投资期间即使享受了投资资产税前抵扣70%投资额度的税收优惠,但其投资资产的成本也不能变动,仍要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
举例来说,A企业是一家创业投资企业,2006年6月以一栋价值300万元的车间向某小型高新技术企业B投资。2008年A企业根据规定,按照其投资额的70%抵扣了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210万元。虽然A企业享受了税前抵扣70%投资额度的税收优惠,但是由于A企业没有转让或者处置该投资资产,因此A企业对B企业的投资成本仍为300万元。
被投资企业承受的创业投资资产可依法计提折旧或者摊销其价值
作为以权益性方式投资出去的创业投资资产的一个重要属性,就是其所有权已归属于被投资企业,在较长的使用过程中是在直接为被投资企业创造收入。创业投资企业只是在投资期间凭借对投资资产价值的股份来参与被投资企业的经营管理和利润分配。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相关性和配比性原则,投资资产在使用过程中逐期损耗的价值应该由拥有所有权的被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或提供的劳务来补偿。即被投资企业通过依法对创业投资资产逐期计提折旧或逐期摊销的方式来实现其价值的补偿。
接上例,由于2006年6月A、B两企业建立了股权关系,B企业拥有了A企业投资车间的所有权,因此B企业从2006年7月开始应依法对该车间计提折旧。假设该车间的预计残值为12万元,则B企业每月需计提的折旧额=(300-12)÷20÷12=1.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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