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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怎样划分应免税收入成本费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65号)规定: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收入,除国务院、财政部、国税总局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项目外,均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对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支出项目与免税收入有关的项目应分别核算,确实难以划分清楚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纳税人可采取分摊比例法或其他合理方法确定。核算方法一经确定,纳税年度中间不得变更。核算方法应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分摊比例法是根据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应纳税收入总额占该单位全部收入的比重作为分摊比例,分摊全部支出中应当由纳税收入分摊的部分,并据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其计算公式:

应纳税收入总额应分摊的成本、费用和损失额=支出总额*(应纳税收入总额/收入总额)

对全部支出中应当由应纳税收入分摊的支出,一部分能够划分清楚,另一部分划分不清的,可以对划分不清的部分按分摊比例法计算出的分摊比例,计算出应纳税收入总额应分摊的支出项目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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