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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师考试中级保险高频考点保险合同的订立、履行
一、保险合同订立的原则
(一)平等互利、协商一致;(二)自愿订立原则;(三)合法性原则
二、保险合同订立的程序
要约和承诺――投保和承保;
实务上表现:投保-要约
体现为索取投保单,如实填写,认可费率和条款,交保险人。到达保险人生效;
承保-承诺 体现为经审核认为符合条件,在投保单上签字盖章并通知投保人的,构成承诺;
反复过程,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不能只盖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内部职能部门印章
保险合同的履行
一、投保人对保险合同的履行
(一)交付保险费义务的履行
原则:在保险人所在地履行,对于财产保险合同,可以以诉讼方式;对于人身保险合同不能。
(二)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义务的履行
1.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义务的履行;
2.违反维护保险标的安全义务的法律后果;
(三)保险标的危险增加通知义务的履行;
我国《保险法》规定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仅适用于财产保险合同,而不适用于人身保险合同;
产生的法律后果:
1、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2、增加的危险,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四)保险事故通知义务的履行;
(五)投保人对施救义务的履行;
(六)提供单证义务的履行;
二、保险人对保险合同的履行
(一)保险人对签发保险单义务的履行;
(二)保险人对赔偿或给付保险金义务的履行;
1.索赔 索赔权人义务:时效,财产保险2年,人寿保险5年;
2.保险理赔:10日内履行,60日内不能确定的先行支付;
(三)保险人对支付有关费用义务的履行;
(四)保险人对附随义务的履行;
1.通知的义务;2.保密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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