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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师考试《中级基础》辅导资料: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中国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包括四个方面的社会关系:国民经济管理关系、经济协作关系、市场经济主体在内部经济管理中产生的经济关系以及涉外经济关系。
国民经济管理关系,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之间,国家机关与经济组织、公民之间在国民经济管理活动中产生的经济关系;
经济协作关系,是指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以及其他公民相互之间在经济往来中产生的、由国家调控的经济关系;市场经济主体在内部经济管理中产生的经济关系,是指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在内部经济管理中产生的经济关系;涉外经济关系,包括涉外经济管理关系和涉外经济协作关系。
经济法主要由经济法的主体制度、宏观调控法律制度和市场管理法律制度组成。
一定的社会经济关系被经济法调整之后即成为经济法律关系,经济法律关系由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构成。企业和国家机关,特别是负有经济职能的国家机关,是最重要的经济法主体。前者是市场主体,后者则是国民经济运行的调控和管理主体。同时也应注意,行业协会等经济中介机构是重要的经济法主体,并且将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成熟而更加重要。这里重点讲述企业法律制度。作为经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宏观经济调控法的功能就是将宏观经济调控纳入法制化轨道,以实现促进经济增长、增加就业、稳定物价和保持国际收支平衡等宏观调控目标。预算法、政府采购法、税法、中国人民银行法等,都是宏观经济调控法律制度的重要内容。作为经济法的另外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市场秩序管理法律制度的任务,就是维护市场秩序和市场主体的经济利益,使各个要素市场健康发展。竞争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其他维护各种要素市场的运行和监管的法律,都是市场秩序管理法律制度的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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