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在建工程领用材料税率抵扣

发布时间:2020-04-16分类:注册会计师考试

不动产在建工程领用材料税率抵扣一直是很多会计小伙伴关注的问题,不动产在建工程领用材料税率抵扣是13%,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未按照规定取得并保存增值税扣税凭证,或者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未按照规定注明增值税额及其他有关事项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本文比网校就和大家介绍与税率抵扣有关的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不动产在建工程领用材料税率抵扣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未按照规定取得并保存增值税扣税凭证,或者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未按照规定注明增值税额及其他有关事项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又根据第十条规定:“购进固定资产;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不动产在建工程领用材料税率抵扣是13%。

根据上述资料,该公司取得的是普通发票,按照规定是不存在进项税额抵扣的,所以在备件用于在建工程时,也无相对应的进项税额转出问题。该公司的备件是购买的,而不是自产或委托加工的,所以购入的备件用于非应税项目,在没有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况下,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工程物资用于在建工程

工程物资,可以是为安装设备所领用的物资;也可能是为建造房屋所领用的物资。

用于不动产的工程物资,不能认证抵扣,所以是价税合计入工程物资。营改增后,不动产也是增值税应税项目,为不动产购入的工程物资进项税可以抵扣。

用于生产设备领用的工程物资,是可以认证抵扣,所以要价税分离入账,但是允许进项发票认证抵扣的物资是不会做进在建工程的,此时的工程物资是不含税的价格。

对于增值税来说,增值税链是不可以断裂的,即有销项金额必须对应的是要有进项税额的,如果没有销项税额,进项税额是要转出的。

比如以原材料建造不动产为例,原材料是企业外购的资产,购进时缴纳了增值税进项税额。建造的厂房是非增值税的应税项目,其在出售的时候缴纳是的营业说不是增值税,即不会产生增值税的销项税额,所以增值税链条就会断裂,所以在领用原材料建造厂房的时候,其原材料对应的进项税额是要转出的,即计入的是其成本中;

但是对于生产线这样的动产,其在处置的时候缴纳增值税的,增值税链条就不会断裂,所以其领用的材料的进项税额不转出,即不计入其建造的成本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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