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后抵扣期限

发布时间:2020-04-27分类:注册会计师考试

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后抵扣期限一直是很多会计小伙伴关注的问题,我国的相关法律明确规定了增值税发票认证期限和抵扣期限。增值税发票认证的期限是不超过180天的,否则逾期作废,不能进行抵扣,若想要进行增值税发票抵扣就要注意相关规定和期限。还要注意并不是所有增值税发票都能进行抵扣的。本文比网校就和大家介绍与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有关的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后抵扣期限

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十、自2017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或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申请稽核比对。

不符合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8号)第九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第十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

第十九条条例第九条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农产品销售发票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首先要取得符合规定的扣税凭证,其次所用用途不是属于第十条的不得抵扣范围。

以上就是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后抵扣期限的详细介绍,更多与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有关的内容,请继续关注比网校,希望本文对你有所帮助。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