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出租收入账务处理

发布时间:2020-07-07分类:注册会计师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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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出租收入账务处理:

根据《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具体的账务处理如下:

一、收到租金时

借:银行存款

贷:预收账款

二、分摊收入时

借:预收账款

贷:其他业务收入-房租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租金收入跨年如何进行所得税的处理:

企业所得税一次性取得跨年度的租金收入,企业所得税分期还是一次性确认收入?《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根据上述规定,按合同约定一次性取得跨年租金收入,会计处理时应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企业所得税处理时,按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也可在租赁期内分期确认收入,也可一次性确认收入,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提示:为税务上差异之不便,还是分期确认收入,对企业较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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