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的区别

发布时间:2020-10-09分类:注册会计师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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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的区别

免税收入与不征税收入的区别如下:

1、从根本上来说,免税收入是国家优惠政策,对于某些该交税的经营活动准予其不交税,有可能是鼓励此项经济活动,而不征税收入是本身不需要交税的活动。

2、不征税收入是指从性质和根源上不属于企业营利性活动带来的经济利益、不负有纳税义务并不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组成部分的收入。比如一些政府拨款、行政事业性收费;

3、根据税法的一些规定:免税收入,本身已构成应税收入但予以免除,属于税收优惠项目。具体包括以下4项: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非营利性收入,不包括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

不征税收入的会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将不征税收入和应税政府补助统一作为政府补助处理,只在所得税处理上有所区别。新准则要求政府补助采用收益法下的总额法进行处理,即在收到政府补助时,将其全额计入递延收益,按规定应作为费用开支的,在费用发生时转入当期收益(营业外收入,下同);用于支出形成资产的,则在这些资产使用年限内均匀转入收益。

具体处理程序如下:

首先,收到政府补助,应对照有关文件,界定其拨款或其它补助性质,如符合70号文规定的相关条件,则应按不征税收入处理。在会计上,按收到资产价值,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拨款文件规定用途和建设项目设立专户,贷记"递延收益―不征税收入(××项目补助)"科目(以下省略明细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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