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服务的费用可以抵扣吗,纳税人提供“直接收费金融服务”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服务购买方可以进项抵扣。但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 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 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纳税人提供“直接收费金融服务”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服务购买方可以进项抵扣。但需注意,财税[2016] 36号文件同时规定,“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 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 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2.直接收费金融服务。
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是指为货币资金融通及其他金融业务提供相关服务并且收取费用的业务活动。包括提供货币兑换、账户管理、电子银行、信用卡、信用证、财务担保、资产管理、信托管理、基金管理、金融交易场所(平台)管理、资金结算、资金清算、金融支付等服务。
金融服务存款利息收入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呢?
金融服务存款利息收入是不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的。
根据《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是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同时,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财税【2016】36号文附件三第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可以适用免税政策。
财税【2016】70号文给出了补充说明,该文件规定,符合以下条件的同业存款应适用免税政策而不是不征税政策
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同业资金存入与存出业务,其中资金存入方仅为具有吸收存款资格的金融机构。也就是说,对于金融机构的存款利息,只要支付存款利息方是具有吸收存款资格的金融机构,则应适用免税政策而不是不征税政策。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四条规定,金融企业发放贷款后,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自结息日起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税,待实际收到利息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