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冲后的发票如何处理

发布时间:2020-12-24分类:注册会计师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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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冲后的发票如何处理

1、已经由购货方认证的增值税发票,发生退货或发票开具错误需要开具负数发票的,由购货方申请开具负数发票。

2、因专用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的,由购买方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购买方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3、购买方所购货物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取得的专用发票未经认证的,由购买方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通知单。购买方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已跨月需要红冲发票如何处理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售折让的,必须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开具红字发票。据此,需要将已开具发票的所有联次收回并注明“作废”后重新开具。

红色发票申请时间要求

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9号规定: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以及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可以开具红字发票。

按此条规定,开具红字发票的前提是不符合“作废条件”。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156号)所称的“作废条件”是指: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

因此申请开具红字发票时间一定是在开具蓝字专用发票的次月起。

2、红色发票申请需要在企业开具蓝字发票次月,企业抄报税之后进行,因为只有企业抄报说之后,税务系统才能完整收集到购销双方增值税发票的开具及认证使用情况,系统才会自动进行校验,因此红色发票申请时间一定是专用发票开具次月企业抄报税之后。

红冲后的发票如何处理?在发票进行红冲后也需要在公司的账目上进行反映,不然到时候发票混乱引起税局注意,再来处理的话会计工作量也会增加很多,到时候也会给自己增加难度。建议在处理时要清楚相关规定,避免造成各种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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