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陷责任期: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日期

发布时间:2017-09-06分类:一级建造师考试

  因项目管理教材和法规教材上,对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日期的规定不同,经常困扰广大学员,现对此作出正确的解释。

  对于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日期应以项目管理教材上的为准,法规教材上是老规定,还没有更新,具体内容如下:

  缺陷责任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但该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的,该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自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开始计算;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缺陷责任期自工程转移占有之日起开始计算。

  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具体分部分项工程的保修期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但不得低于法定最低保修年限。在工程保修期内,承包人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以及合同约定承担保修责任。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保修期自转移占有之日起算。

  注:学员也关心,在考试中以哪个为准?对于这种有争议的知识点,在考试中一般是不会进行考核的,要是真的在考试中出现的话,建议分科目进行作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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