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

发布时间:2017-07-21分类:执业药师考试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

1、审批主体总结

药品批发企业申请从事疫苗经营活动: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10条)

(1)药品零售企业不得从事疫苗经营

(2)审查符合条件的,在药品经营许可证上加注经或疫苗业务。

(3)注意从事疫苗经营活动的条件,除了10条中明确的三条外,还要加上必须是药品批发企业。

2、保存期限总结

(1)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购进疫苗时的证明文件:超过疫苗有效期两年(17条)

(2)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的购销记录:超过疫苗有效期两年(18条)

(3)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购进、分发、供应记录:超过疫苗有效期两年(1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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