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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缴增值税何时抵减

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规定,企业申报增值税时,对于异地预缴的税款,可以在当期应纳税额中进行抵减,抵减后仍有余额的在下期抵减。

首先我们来分析下预交存在的原因,其实主要有两种:

建筑企业的行业形态决定了是工程满天飞的现状,因此,主要建安行业的异地预交主要是为了空间上的平衡(即平衡住所地、建筑服务发生地税负);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行业形态决定了预收房款方式销售的空间错位,预交主要是时间上的平衡,保证开发期税款均衡入库,避免在项目开发期税负不均;

因此按照这两种不同空间和时间上的不同错位原因,其实抵减时间应该是有不同的,譬如异地建筑服务因预缴与纳税申报系同一期间的错位,因此预缴可以在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减;房地产开发企业,因预缴与纳税义务时间不同而发生的时间错位,以及按照58号文的开工前收取的预收款,是为了平衡入库时间上的不均衡,所以只能在规定的纳税义务时间内抵减。

由于自行判断的方法对于我们财务人员在申报来说也相对复杂,而且总局文件也并没有很明确的说必须要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才进行抵减,按照上期的增值税填报方法,娜老师也列举了相应行次的填报,所以简单掌握所有预交都可以在预交后进行抵减即可。

但要提醒大家注意的是,青岛市在2017年4月的相关问题答复中有一个特殊规定。

建筑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预缴增值税应何时抵减增值税?

营改增后建筑企业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均要求预缴增值税,但两者设计存在较大区别,在抵减应交增值税时间上,不宜混同。

一、建筑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预缴增值税设计比较具体见下

建筑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预缴增值税比较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规定预缴税款:

(一)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二)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三)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预缴增值税何时抵减?关于这个问题小编做了以上总结,各位都清楚了吗?在申报时,当月已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可以抵减当期应缴税款,不足抵减的,纳税人应补缴差额部分,抵减后仍有余额的,作为多缴税款,抵减下期应缴税款.房地产企业不同项目已经预缴的税款,可以在纳税申报时抵减当期应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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