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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追索内容
对于备考中级会计职称的考生来说,备考时间都是十分宝贵的。但是不少考生对于开始的中级会计职称备考之旅还摸不到头绪。新教材还没发布呢,不如在这里学些知识点,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如下:
追索内容
(1)持票人的追索内容
①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本金
②汇票金额从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利息
③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费用
【注意】追索金额不包括持票人的“间接损失”。
(2)被追索人的再追索内容
①已经清偿的全部金额;——新本金
②再发生的利息;——新利息
③发出通知书的费用。——新费用
行使追索权
(1)通知期限——得到证明之日起3日内
(2)未通知责任——未按照规定期限通知,“仍可以行使追索权”,但应当赔偿因为迟延通知而给被追索人造成的损失,赔偿金额以汇票金额为限。
清偿效力
被追索人依照规定清偿债务后,其责任解除,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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