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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上市公司收购
(一)控制权
上市公司收购的投资者目的在于获得对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表明已获得或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
1.投资者为上市公司“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东;
2.投资者可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
3.投资者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
4.投资者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二)收购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
1.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2.收购人最近“3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3.收购人最近“3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4.收购人为自然人的,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五种情形。
【链接】五种情形:把“别人家的孩子”玩死了3年,把自己整进去了5年,无限人+大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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