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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知识点:其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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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收入
1.转让股权收入 (1)时间: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 (2)金额: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 【提示】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2.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除外。 【提示】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3.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
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
4.接受捐赠收入: 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5.其他收入包括: 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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