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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知识点:政府采购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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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程序
(一)招标采购
1.实行招标方式采购的,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
2.采取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采购人应当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通过随机方式选择3家以上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
3.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1)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4)因重大事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提示:废标后,采购人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应当重新组织招标。
4.投标保证金
(1)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2%。
(2)投标保证金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
(3)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无效。
(二)竞争性谈判
1.谈判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3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
2.谈判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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