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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增值税的起征点
【知识点】增值税的起征点
1.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
2.有关增值税起征点幅度的规定如下:
(1)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0元;
(2)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0元;
为进一步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自8月1日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自10月1日起,调整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新增】为继续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推动创业就业,该项政策继续执行至12月31日。
(3)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
自10月1日起,调整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3.自8月1日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
4.纳税人销售额未达到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依照《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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