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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职称考试《经济法》知识点: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
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
一、保险代理人
保险代理人是指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佣金,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机构或者个人。保险公司拿佣金的
1.形式:保险代理人必须与保险人签订委托代理合同。
2.后果:由保险人承担。表见代理时代理行为有效。
3.限制:个人保险代理人在代为办理人寿保险业务时,不得同时接受两个以上保险人的委托。
二、保险经纪人
保险经纪人是指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机构。
1.性质:保险经纪人是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实施保险经纪行为。保险经纪人既不是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也不是任何一方的代理人,它是具有独立法律地位的经营组织,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
2.佣金:
(1)佣金一般由保险人支付。如果保险经纪人与投保人约定,投保人应当为保险经纪人的中介服务提供佣金的,投保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予以支付。
保险经纪机构不得同时向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收取佣金。
(2)佣金只限于向具有合法资格的保险代理人、经纪人支付,不得向其他人支付。
保险监管机构
一、对偿付能力不足的保险公司的处理:
1.责令增加资本金、办理再保险;
2.限制业务范围;
3.限制向股东分红;
4.限制固定资产购置或经营费用规模;
5.限制资金运用的比例和形式;
6.限制增设分支机构;
7.责令拍卖不良资产、转让保险业务;
8.限制董事、监事、高管的薪酬水平;
9.限制商业性广告;10.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
二、对保险公司的接管:同商业银行
1.情形:
(1)公司的偿付能力严重不足;
(2)违反保险法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可能严重危及或已经严重危及公司的偿付能力的。
2.被接管的保险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接管而变化。
3.保监会可以决定延长接管期限,但接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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