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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职称考试《中级会计实务》备考指导:投资性房地产定义和内容
会计职称考试《中级会计实务》第四章 投资性房地产
备考指导一、投资性房地产的定义和内容
(一)定义和特征
(二)范围
注意:
下列特殊项目是否属于投资性房地产:
1.企业出租给本企业职工居住的宿舍:不属于投资性房地产。
2.暂时闲置的投资性房地产,企业的意图是继续用于对外出租:属于投资性房地产。
3.企业以经营方式租入建筑物或土地使用权再转租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不属于投资性房地产,也不能确认为企业的资产。另外,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再通过经营租赁的方式转租的,也作为本企业的投资性房地产核算。
4.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的闲置土地:不属于投资性房地产。
5.作为存货的房地产,如房地产公司的商品房以及房地产开发企业持有并准备增值后出售的土地使用权:不属于投资性房地产。
6.企业将建筑物出租,按租赁协议向承租人提供的相关辅助服务在整个协议中不重大的,应当将该建筑物确认为投资性房地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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