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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职称《经济法》强化学习:经营者集中行为和行政性垄断
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 第八章 相关法律制度
知识点六、经营者集中行为和行政性垄断
(一)经营者集中行为
1.概念:指经营者通过合并、收购、委托经营、联营或其他方式,集合经营者经济力,提高市场地位的行为,包括经营者合并和经营者控制。
(1)经营者合并:两个或两个以上经营者合为一个经营者,从而导致经营者集中的行为。
(2)经营者控制:经营者通过收购、委托经营、联营和其他方式控制其他经营者,从而导致经营者集中的行为。
2.经营者集中行为的申报许可
(1)实体条件
①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全球范围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l0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
②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2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
(2)申报程序:符合上述条件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
3.法律责任:经营者违反《反垄断法》的规定实施集中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实施集中、限期处分股份或者资产、限制转让营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复到集中前的状态,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行政性垄断
1.概念: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违反法律规定实施的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
2.法律责任(437页)
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实施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向有关上级机关提出依法处理的建议。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三)反垄断法的执行和适用
1.反垄断法的执行主体制度
(1)执行主体: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和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共同承担反垄断职责;
(2)职责:①特定行为许可,②违法行为查处,③竞争状况监控,④制定行为规则;
(3)权力:①调查权,②许可权,③制裁权,④调研权,⑤规则制定权,⑥起诉权。
2.反垄断法的域外效力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适用本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垄断行为,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适用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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