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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高频考点:动产质押

【考情分析】

考频:★

单选

动产质押

1.交付生效

(1)质押合同自成立时生效,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2)出质人代质权人占有质物的(并未发生移交),质权不生效。

(3)质权人将质物返还于出质人后,以其质权对抗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出质人以间接占有的财产出质的,自书面通知送达占有人时视为移交。

(5)在质押合同中对质押的财产约定不明,或者约定的出质财产与实际交付的财产不一致的,以实际交付占有的财产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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