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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高频考点:动产质押
【考情分析】
考频:★
单选
动产质押
1.交付生效
(1)质押合同自成立时生效,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2)出质人代质权人占有质物的(并未发生移交),质权不生效。
(3)质权人将质物返还于出质人后,以其质权对抗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出质人以间接占有的财产出质的,自书面通知送达占有人时视为移交。
(5)在质押合同中对质押的财产约定不明,或者约定的出质财产与实际交付的财产不一致的,以实际交付占有的财产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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