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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高频考点:留置
【考情分析】
考频:★★★
、判断,单选,多选,简答
留置
1.留置权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解释1】留置权的行使对象仅限于动产,不包括不动产,因此建设工程合同的债权人谈不上留置权。(多选题)
【解释2】必须是债权人合法占有的动产,如果因侵权行为非法占有的,不能产生留置权。
2.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判断题)
3.留置权的适用范围
可以产生留置权的合同包括但不限于:承揽合同、运输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和行纪合同。
【解释】留置权的适用范围不仅仅局限于合同关系,其他法律关系(如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也可以产生留置权。
4.留置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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