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银行承兑汇票支付货款会计分录

发布时间:2020-12-24分类:注册会计师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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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银行承兑汇票支付货款会计分录

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货款,区分不同情况会计处理如下:

1、如果直接购的材料,应分别借记原材料及应交税费,贷记应付票据,会计分录为:

借:原材料

应交税费

贷:应付票据

2、如果支付的是以前欠的购货款,则借记应付账款,贷记应付票据,会计分录为:

借:应付账款

贷:应付票据

银行承兑汇票转让通过什么方式进行

银行承兑汇票转让方式有三种:贴现、背书转让、汇票质押.

贴现

贴现是指持票人在需要资金时,将其持有的未到期的商业汇票,经过背书转让给银行,并贴付利息,银行从票面金额中扣除贴现利息后,将余款支付给汇票持有人的票据行为.贴现既是一种票据转让行为,也是一种银行授信行为,可以视作银行通过接受汇票给持票人短期贷款,如果汇票付款期满,银行能收回汇票资金的,该贷款就自动冲销,如果银行不能得到汇票付款,则可以向汇票付款人和所有的债务人追索.

背书转让

(1)背书转让限制.

汇票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汇票责任.

(2)背书转让.

指收款人(持票人)以转让票据权利为目的在汇票上签章并作必要的记载,并将该票据交付被背书人所作的一种票据行为.

(3)背书连续.

被背书人取得汇票,由于不是收款人,在行使汇票权利时,须按《票据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证实自己的身份,即以背书转让的汇票,背书应当连续.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汇票权利;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汇票的,依法举证,证明其汇票权利.

汇票质押

《票据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汇票可以设定质押,质押时应当以背书记载质押"字样.被背书人依法实现其质权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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