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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发票金额大于实际付款金额进项税额怎么抵扣
按发票税额金额抵扣.发票金额大于实际付款金额部分作为应付帐款处理.
分录为:
借;原材料(库存商品)[发票价款}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发票税额]
贷;银行存款(现金)[实际付款金额]
贷;应付帐款[发票金额大于实际付款金额部分]
假定对方明确表示不再收取,计入营业外收入
借;原材料(库存商品)[发票价款}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发票税额]
贷;银行存款(现金)[实际付款金额]
贷;营业外收入[发票金额大于实际付款金额部分]
外贸企业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何办理出口退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62号)规定,对于企业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一是发票联与抵扣联全部丢失时,根据国税函[2010]162号文件规定,对于外贸企业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和抵扣联的,在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相符后,可凭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出口退税.
二是有发票联但抵扣联丢失时,根据国税函[2010]162号文件规定,对于外贸企业只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的,在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相符后,可凭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出口退税.
另外,在办理此项业务时还有两点需要注意:
一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规定,自2010年1月1日以后,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扣税凭证抵扣期限,由90天调整为180天.那么,外贸企业丢失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或发票联),如还未认证的应在规定期限的180天内及时进行认证,并按上述两类情况的要求办理出口退税的有关事宜.
二是对于各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为了加强出口退税的管理与审核,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比对无误的情况下,才能按现行出口退税有关规定办理外贸企业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出口货物.
收到发票金额大于实际付款金额进项税额怎么抵扣?出现这种情况很关键的处理点是要按照发票金额来进行抵扣,而不是按照实际付款金额来抵扣,不然的话发票跟账金额对不上会更加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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